時間:2011-04-12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關于印發武漢市就業再就業相關財政
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8]60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號)等,現將《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和就業困難對象生活補助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職業介紹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等就業再就業相關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武漢市財政局、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等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財社[2006]310號文件與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為準。在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各單位分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反映。本文件六個暫行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和就業困難對象生活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二、《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三、《武漢市職業介紹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四、《武漢市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五、《武漢市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六、《武漢市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武 漢 市 財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一
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和就業困難對象
生活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增強就業再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切實提高培訓質量,規范培訓補貼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武漢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業培訓補貼對象和范圍
武漢市城鎮各類登記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我市初、高中生畢業后未能繼續升學并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失業青年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未就業復員退伍人員以及城鎮各類下崗失業人員等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含武漢戶籍返鄉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經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培訓后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條件和標準
(一)享受補貼條件
1、經武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批確定的職業培訓定點單位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的上述各類人員,方可申請培訓補貼;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符合法定勞動年齡,并經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
凡屬我市武漢戶籍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在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不論是在市內就業、還是市外就業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非我市戶籍的農村勞動者來我市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并在武漢市就業、創業的,按規定可享受培訓補貼。
凡在定點機構接受培訓的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以后年份申請補貼的必須是經過其他工種技能或同一工種更高等級培訓的。
2、職業培訓專業學時要求:根據湖北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196號)的要求,職業技能培訓專業分為A類、B類、C類三大類專業,其培訓學時分別不得低于360學時; 240學時; 120學時(附后)。
(二)補貼標準
1、職業培訓補貼的標準為:培訓期限一個月(含一個月內)的,培訓補貼400元/人;培訓期限二個月(含二個月內)的,培訓補貼600元/人;培訓期限三個月(含三個月內)的,培訓補貼800元/人。
對在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參加職業培訓并符合享受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2、對用人單位當年招收符合培訓補貼對象的人員,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經批準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的,原則上按培訓補貼標準的50%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800元。
三、就業困難對象參加職業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條件和標準
(一)上述培訓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根據鄂政發[2008]60號和武政[2009]36號文件規定的對象:即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愿且處于失業狀態的對象。包括:大齡失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下崗失業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業困難的喪偶、離異家庭中的下崗失業人員;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及社會成年孤兒;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生活困難失地農民。
(二)對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培訓期間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最長補助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四、職業培訓定點單位申報條件及認定與管理
(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辦的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大(中)專職業技術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民辦職業技術培訓學校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申報定點職業培訓機構。
1、有與承擔本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有滿足開設培訓專業需要的教學儀器、實訓條件和圖書資料等。
2、培訓機構教職工的政治素質較高,教學業務水平較強,有與承擔的培訓工作量相符的專職教師數量,專職教師需具備中級職業資格以上的資格,實訓指導老師占該培訓機構專業老師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教師團隊比較穩定。
3、定點培訓機構年培訓能力不低于200人。
4、培訓機構教學規章制度、行政后勤保障、教學環境和財務規章制度健全,具備教學基本條件和要求。
5、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還需提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
(二)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可分別按以下方式向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區屬單位主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民辦非企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培訓學校向所在地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區財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并填寫《武漢市職業培訓定點單位申報審批表》(附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認可后聯合行文,確定為區屬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市屬以上單位主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定點單位,需經培訓機構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聯合行文,確定為市屬職業培訓定點單位。
(三)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實行年檢制。建立職業培訓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每年初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職業培訓計劃、專業、學時及培訓數量、質量、培訓效果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不再確定為承擔職業培訓任務的定點培訓機構。
五、培訓補貼申請核撥程序
(一)申請審核撥付程序:培訓補貼的申請核撥程序按照市、區兩種方式予以審核和撥付。
1、在區屬培訓定點單位參加培訓申領補貼審核程序:
(1)對于參加區屬及民辦培訓定點單位培訓,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靈活就業,下同)的,由個人向培訓地所在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填寫《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后),并攜帶《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技能資格證》或《職業培訓合格證》以及《勞動合同》、(進城務工人員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暫住證,下同)復印件,屬于靈活就業人員需由用工單位或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提供靈活就業證明;培訓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再送培訓單位所在區財政部門復核,經復核認定后,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帳戶,由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再按補貼標準支付給個人。補貼資金支付手續經申請對象本人簽收后全部資料及聯系電話存檔。
對于6個月內未能實現就業的,由個人持除就業證明以外的其他資料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按補貼標準的60%補貼。
(2)對于無力繳納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中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可采取由培訓定點單位代為申請的辦法,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必須與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協議書,并由培訓定點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可免交培訓費。定點培訓機構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培訓必須實行免費培訓形式,不得收取培訓費,同時對于就業困難人員要求培訓特殊專業,只要培訓機構具備的也不得拒絕接受。培訓結束后由培訓機構按季申請,并報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確認后,由培訓定點單位填寫《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單位申報審批表》(附后),并持前述相關資料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初審,再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送區財政部門復核,經區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補貼標準,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培訓定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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