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武漢市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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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2-04 來源:武漢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作者:武漢網[whw.cc] 我要糾錯
各區勞動(保障)局、建設局,市屬各委、辦、局,各集團、總公司,各建筑企業:
現將《武漢市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武漢市建設委員會
二○○五年五月九日
武漢市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維護建筑企業農民工(下稱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和避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發生,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裝修)和管線設備安裝活動的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企業(下稱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施工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施工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工資方面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
四、施工企業應當每月對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核算,并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五、施工企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且不得低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季度末結清勞動者剩余應得的工資。
六、施工企業應當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它組織或個人。
施工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勞動者工資。
七、施工企業應當對勞動者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出勤記錄和工資支付表。
八、施工企業因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工會或勞動者代表協調一致后,可以由單位出具蓋有公章的工資欠付憑證,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屬于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九、施工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十、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并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一)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本市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未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的;
(四)有其它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
十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施工企業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的案件時,施工企業負有舉證責任,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勞動者出勤記錄和有關工資支付的憑證。逾期不能提供或拒絕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成施工企業按照本企業同類崗位工種的最高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十二、施工企業在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時,隱瞞事實,出具虛假工資報表,隱匿毀滅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的,可以按規定處以2000-2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將勞務作業發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而引發拖欠工資或承包人卷資逃逸造成拖欠工資等,發包單位應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其《勞動法》規定的對勞動者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資。
十四、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其承擔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
十五、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全市統一規格的《維權公示牌》(見附件)。《維權公示牌》由總承包企業按規格制作并與《建筑工程施工標志牌》并列設置在施工現場,便于勞動者及時維權。
十六、有條件的施工企業應在該項目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勞動工資管理員;勞動用工較少的單位,也應有人員兼職管理勞動工資。
十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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