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辦、局(集團公司、總公司),部屬在漢
企業,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鄂勞社辦[2001]232號)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為保證企業改制順利進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規范企業改制中的養老保險工作, 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企業改制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改制后被新企業錄用的人員,由新企業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改制后已解除勞動關系尚未到新的單位就業的人員,可比照個體流動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凡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改制前后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對改制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按規定參保并補繳其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對參保前已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補付未參保期間的養老金。在改制過程中,凡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均應視為原單位在職職工,其養老保險仍按有關規定由單位負責。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后,應按企業辦法參加養老保險。改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其養老金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屬于統籌范圍內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核定并支付;改制后退休的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改制前后所有退休人員自改制之日起執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
二、企業改制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改制時應從資產變現或其它收入中一次性補繳。企業改制后主體存在,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經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分期補繳,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分流人員所欠部分,必須一次性足額補繳,余下部分三年內按期補繳。
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并一次性預繳現已離退休人員10年的養老保險費用。如資金確有困難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按離休人員人均2.5萬元、退休人員2萬元的標準繳納補償金。企業因改制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人數占改制時在冊職工人數80%以上的,應按離休人員人均2.5萬元、退休人員人均2萬元的標準繳納補償金,以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
三、企業在改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的職工,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本人自愿,實行內部退養制度。職工在內部退養期間,應由改制后的企業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和發放生活費,同時,可允許改制企業上述人員一次性繳清剩余年份的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對于一次性繳清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對應年度社平工資的60%。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10年以內的下崗職工,企業可與職工協商達成一致,按規定繳足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養老保險費后,解除勞動關系。
上述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方式,既可以按月繳納,也可以內退或下崗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和10%工資的遞增率按規定繳費比例一次性預繳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需要轉移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1998]66號)辦理,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順利接續。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進入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繼續參保繳費的人員,過去在企業中從事過特殊工種工作,并符合國家有關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可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進入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參保繳費后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員,達到病退年齡,經市勞動能力鑒定部門認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
五、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鄂勞險[1999]158號)精神,女職工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工人崗位,或原為干部身 份后被解聘的,必須在工人崗位上工作滿三年后,才能按工人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據此,企業在改制中,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由原干部(技術)崗位人員或原為干部身份的女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轉入“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繳費的,必須繳費滿三年以后,才能按工人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六、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科委關于市屬科研院所轉制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武勞社辦字[2000]63號)規定,市屬科研院所改制參保時間統一視同為2001年1月1日。參保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中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核定并支付,與原離退休費待遇差仍由原單位承擔。1993年工改后退休人員沖64元后的節余津補貼據實發放。
改制科研院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將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已退休人員退休條件進行復核。對于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將退回原單位,由原單位統籌安排。2001年1月1日后的符合退休條件需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將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對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人員,在計發其待遇時,按勞社部發[2000]13號文件規定,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養老金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
七、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時,應按照企業辦法補繳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帳戶,按照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的調整執行企業的辦法。在國家關于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出臺前,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今后凡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已改制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由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八、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個體經營者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方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靈活形式,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時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不得通過向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延長其實際繳費年限,如本人自愿申請, 可允許其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限,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延遲期限應不超過5年(本規定只適用于不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九、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或改革后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后,自動終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含調節金)按自動終止繳費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標準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不變。
對不按規定連續繳費,而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或15年以上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從實施養老保險辦法的當月起始,對其間斷繳費時間按月份合并計算,推算出終止繳費年度,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含調節金)按推算出的終止繳費年度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一定標準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不變。
十、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當前企業深化改革中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勞險[1998]148號)有關規定,對建帳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10年和建帳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達到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達不到正常退休年齡的職工,可定期享受養老金待遇。但在計發待遇時,應降低養老金標準,具體辦法是:基礎養老金按10%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中的綜合補貼發給50%,其它項目按原規定計發。
十一、關于適當扣減提前退休人員待遇的時間計算問題。根據勞社部函[2000]171號《關于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精神,適當扣減提前退休人員待遇的時間計算按照半年內不計扣減時間,超過半年的按一年時間扣減的辦法執行。
十二、在職職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并被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之前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視同繳費年限不予承認;服刑或勞教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待期滿后到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繳費不滿10年或15年的,按有關政策一次性支付其養老金。
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離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離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輯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十三、參保離退休人員失蹤后,根據原勞動部有關文件精神,6個月內基本養老金繼續支付,從第7個月起,社保機構停發其基本養老金。失蹤人員重新出現或被認定確實沒有死亡的,社保機構重新開始支付其基本養老金,并對失蹤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失蹤人員失蹤達到一定年限被認定為死亡的,社保機構按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撫恤待遇。
十四、對于1997年底以前退休因欠繳養老保險費而沒有兌現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增發額人員,若退休當時單位繳費正常,可從退休之月起兌現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增發額;若退休當時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則在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后,從退休之月起兌現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增發額。
十五、加強退休審批的管理工作,規范審批程序。特別是對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報批,要嚴把審批關。要按照鄂勞社辦[2001]121號文件要求,實行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公示制。
十六、今后國家和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