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要完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漸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覆蓋面不夠廣泛,大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沒有做實,未能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基金的需求;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后,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還沒建立起來。這些都影響到制度的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亟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三是應對人口老齡化形勢的需要。
2、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內容有哪些?
這次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繼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二是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三是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四是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與待遇水平掛鉤,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制約機制。五是建立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適時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讓廣大退休人員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六是加強基金、養老保險費征繳,加大財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七是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八是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水平。九是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十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
3、我市參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有哪些調整規定?
答:從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類參保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統一為20%,個人繳費比例仍為8%。從2007年7月1日起,參保企業與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職工(包括外來務工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參保企業職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單位據實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4、我市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有哪些調整規定?
答: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從2007年7月1日起,凡按規定參保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統一按照武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核定。對繳費確有困難的,2007年至2010年度可分別按照對應年度上一年武漢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核定繳費基數,從2010年起統一按照對應年度武漢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核定繳費基數。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仍統一按照繳費基數的20%確定。
為方便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簡化手續,結合我市實際,在2007年2009年5年過渡期內,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可按對應年度上一年武漢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個比例檔次選擇繳費,即2007年按崗平工資的60%和100%;2008年按崗平工資的70%和100%兩個檔次選擇繳費,依些類推。據此計算,2007年兩個比例檔次繳費標準為218.39(崗平工資的60%)和363.98(崗平工資的100%)。
5、2006年武漢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多少?
答:武漢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市統計局公布的包括全市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在內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6年武漢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1839元,月平均工資為1819.92元。2007年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參保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不得低于1091.95元(1819.92的60%),不超過5459.76元(1819.92的300%)。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兩檔的繳費基數分別是1091.95元(2006年崗平工資的60%)和1819.92元(2006年崗平工資的100%)。
6、我市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時間(簡稱“統帳結合”)為什么要統一調整為1996年1月1日?
答:我市規定,凡按照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及職工(除改制科研院所外)實施“統帳結合”制度的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1月1日。這樣調整規定,一是符合省政府文件精神,使我市統帳結合時間與全省保持統一,有利于我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全省制度的銜接統一。二是統一不同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統帳結合時間,有利于實現完善制度中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及養老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過渡,維護職工利益。三是有利于實現社保部門養老保險業務統一規范管理,逐步實現與全省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接,促進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轉移。
7、我市“統帳結合”時間調整后,“老人”、“中人”、“新人”是如何劃分界定的?
答:我市各類參保企業及職工“統帳結合”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1月1日后,“老人”、“中人”、“新人”的劃分也據此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老人”是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退職人員;“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條件的退休、退職人員;“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
8、這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有哪些特點?
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按照國家及省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完善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市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文件執行。這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制約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進行設計的。
9、“新人”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職人員, “新人”退休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退休時武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用公式表述為:
P基礎=W在崗(1+n平均指數)÷2×N×1%
P基礎——基礎養老金
W在崗——職工退休時上一年武漢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n平均指數——本人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N——繳費年限
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職工退休年齡所對應的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越早,計發月數越大,相應地個人帳戶養老金則低,相反則相應較高。
從“新人”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結構分析,其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體現了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10、“中人”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同“新人”一樣。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武漢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退職時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調節金為:2006年度退休人員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員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2006年度退職人員調節金標準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職人員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職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
為確保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辦法平穩過渡,按照國家及省文件精神,對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金計發,設置了5年過渡期,在過渡性內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計發實行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對比。新辦法低于原辦法計發待遇水平的,按原辦法待遇水平予以補齊;新辦法高于原辦法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辦法計發的待遇標準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2006年至2010年度分別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休人員待遇計發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的規定,統一按照新計發辦法執行。
11、“中人”過渡性養老金中“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如何計算?
答:“中人”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相應地“中人”退休(退職)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歷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指數的算術平均值,即“全程指數”。其中:參保人員在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指數統一設定為1.0,以公平地體現計劃經濟時期職工的勞動貢獻;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指數按原辦法計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指數按本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與武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
12、“老人”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對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13、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是否可定期享受養老待遇?
答: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是職工退休后可定期享受養老待遇的基本條件之一。但不是指參保人員繳費只滿15年就可不繳費了,因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保人員在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前必須履行參保繳費的義務,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且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高低直接與養老待遇掛鉤。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者按規定延長繳費年限后仍不滿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養老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在單位繳費期間,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在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窗口繳費期間,其個人繳費中劃入社會統籌內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4、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是否可以延長繳費年限?
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長繳費時間,但延長繳費時間最多不得超過5年,且在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時應中止繳費,并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15、什么是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答: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帳戶后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為本人以個體靈活就業人員身體參保時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
16、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帳規模有哪些調整變化?
答: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這樣調整,是國家經過反復測算和認真研究并經過試點后確定的,一是與做實個人帳戶相聯系,二是與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相適應。
17、特殊工種工齡折算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在1995年底前在國有、集體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溫等特殊工種工作的時間,仍可按原規定折算工齡并換算繳費年限,但換算的繳費年限不得超過距離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提前年限。換算的繳費年限,只能作為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繳費年限,不參與基礎性養老金和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
18、因病提前退休人員在計發養老金時是否不再實行扣減政策?
答:在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五年過渡期內因病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其養老金計發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待遇對比的辦法,按原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時,仍按原規定比例扣減;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時不再扣減。
19、參保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有何新的規定?
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女職工,其退休年齡按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性質確定,即: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為管理、技術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申報退休時所在崗位為生產、操作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內退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內退前所在崗位性質確定。
在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窗口參保繳費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確定,其中,原為國有或集體企業正式職工的,其退休年齡可根據本人自愿,選擇50周歲或55周歲退休。
20、什么是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的條件是什么?
答: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企業年金,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退休人員生活水平,增強企業人才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建立企業年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21、我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有哪些規定?
答:我市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國有農墾企業中的農工退休人員、鄉鎮事業單位參保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另行制定。
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等六個遠城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養老金計發基數采取逐步過渡辦法,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