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各銀行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 />
時間:2011-04-12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2)貸款使用及還款計劃;
(3)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或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省、市及區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檔案托管證明;
(5)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6)反擔保相應的證件或證明的原件或復印件等資料,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受理后,對申請人的資料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和評估,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擔保機構提出推薦意見。
貸款擔保機構確認借款人的信用、經營狀況、反擔保形式等符合規定后,確定貸款額度,向經辦銀行出具《貸款擔保承諾函》。
經辦銀行對借款人的相關情況核實后予以放貸。
高校畢業生創業申請個人貸款,也可按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區級擔保基金擔保貸款。
七、個人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和貼息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良好、有還款能力的個人貸款額度可由原最高5萬元提高到7萬元;合伙經營的實行捆綁貸款,額度可由原最高15萬元提高到20萬元。實際擔保貸款金額由擔保機構確定。
第二十三條 個人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貸款到期后貸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機構書面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為1年。對按時還款的,可享受兩次貸款優惠政策,但兩次貸款的發放間隔期(即第一次貸款的發放時間與第二次貸款發放時間之間連續計算的時間跨度)必須在兩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個人貸款采取到期一次還本、按季貼息的方式。經辦銀行對新發放的個人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規定期限內的個人和合伙經營的個人貸款按季進行貼息。展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
市級擔保基金個人貸款貼息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先予墊付,應由區財政負擔的貼息,按季通知相關區及時上繳市財政。
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六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認定標準比照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有關小企業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小企業貸款額度。對于吸納安置再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最高額度可由3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達不到比例的,按實際吸納人員每人7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400萬元額度;在400萬元額度以內,根據實際貸款額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貼息。
第二十八條 市、區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可為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小企業貸款的擔保方式由企業與經辦銀行自行確定;如需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須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表二),經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由擔保機構對企業考察后,向經辦銀行承諾貸款擔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為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貸款不限于市、區確定的個人貸款經辦銀行,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其它商業銀行。
第三十條 小企業貸款的申請審核程序。
小企業申請貸款可采取兩種方式:
1.由企業填寫《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表三),憑相關資料向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資格認定,需擔保基金擔保的,按第28條規定辦理后,再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經辦銀行對企業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審核,認可擔保方式后,確定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并發放貸款。
2.企業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由銀行對企業經營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貸款條件的,由銀行先行發放貸款,企業再向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資格認定。
小企業貸款期限不超過二年,貸款利率經辦銀行可根據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上浮利率的利息不貼息。
對經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經辦銀行不得扣留貸款保證金。
九、貼息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三十一條 規定期限內的個人貸款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全額貼息(包括基準利率上浮利息),微利項目由中央財政全額貼息,非微利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高校畢業生非微利項目個人貸款分別由市、區財政全額貼息。
小企業200萬元(含)以內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利息中央財政貼息25%,由市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財政貼息25%;由區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區財政各貼息12.5%。200萬元以上部分的貸款基準利率的貼息,由市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財政貼息50%;由區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區財政各負擔25%。上浮利率的利息及超出400萬元以上的貸款的基準利率,均由企業負擔。
第三十二條 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應按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個人和小企業貸款應貼息金額,個人貸款貼息按季,小企業貸款在還清貸款后,向市或區財政部門申報個人貸款貼息資金,小企業貸款利息由企業直接向經辦銀行支付后,再向財政部門申請利息補貼。
第三十三條 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應在季后或貸款還清后5個工作日內按級次向財政部門申請上一季度或該筆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材料包括:貼息資金正式申請文件,主要包含貸款發生額、貸款發生筆數、貸款貼息起止時間、本次申請貼息期限、貼息金額等內容;《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明細表》;個人微利項目貸款、小企業貸款計收利息清單;小企業認定證明;貸款合同,借、還款憑證及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報資料的收集、初審和上報工作,應在收到經辦銀行和企業報送的貼息資金申報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發放情況、貼息項目、貼息時間、申請貼息金額等進行審查。同時,將本區財政部門關于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請示文件、《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情況季度統計表》、經辦銀行和企業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等裝訂成冊后,上報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各區上報的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貼息項目、貼息期限、貼息金額、基準利率等進行審核,對各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情況下達批復文件。同時,將各區財政部門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情況季度統計表》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的批復文件,在7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企業據實撥付貼息資金,貼息資金由財政部門先行墊付,每年終,市、區財政據實結算。區級擔保基金個人貸款貼息資金由各區財政部門先予墊付,墊付貼息資金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受理審核后,(屬中央財政貼息的微利項目,向上級財政申請貼息資金)將市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撥付到各區財政(市財政收到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后,及時將應撥各區資金核撥各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貸款擔保的風險控制及代償
第三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應為借款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采取實物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等方式。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擁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證明)、穩定職業、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漢戶籍居民,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鼓勵各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職介機構)、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積極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信用擔保出現貸款損失時,經認定屬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擔保人可只承擔未償債務50%的責任。同時,擔保機構保留對借款人未償債務的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擔保機構對于參加市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劃書并經過專家論證通過的人員,在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可適當降低反擔保門檻。
對于信用社區和試點信用社區推薦的項目前景好、經濟效益好、個人信譽好、經營場所在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可免除反擔保。
第三十九條 擔保貸款余額接近擔保基金本金5倍時,擔保機構應及時向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銀行預警。達到5倍時,經辦銀行可暫停發放貸款。
第四十條 經辦銀行要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的監測,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擔保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對不良率的監測分別以區、街道、社區或部門為單位,當單位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相應停止受理該單位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直至相關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將該單位的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四十一條 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15%時,擔保機構可暫停對該行的小額貸款擔保業務(擔保代償率,是指擔保機構對單個經辦銀行代位清償總額與擔保基金擔保責任余額之比)。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據具體情況恢復受理貸款擔保申請。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應協助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四十三條 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簽訂的擔保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擔保機構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專戶;(2)擔保基金存入在經辦銀行開設的擔保基金專戶;(3)小額擔保貸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擔保機構重新出具擔保承諾書;(4)擔保基金專戶中擔保基金余額少于經辦銀行該項貸款余額的20%時提出預警;(5)經辦銀行應對到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經3個月催收仍未歸還的,由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等。
第四十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年就業補助資金預算中安排代償周轉金,擔保基金利息收入按年全額轉入代償周轉金,一并用于本級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損失補償。
小額擔保貸款逾期3個月需代償時,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的代償申請及相關證明,擔保機構進行審核并按貸款擔保級次報同級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由市級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還需報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批后,履行代償責任,并及時將代償金額撥付到經辦銀行指定賬戶。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提出代償申請,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批;經批準后,2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到經辦銀行。
第四十五條 擔保機構對貸款項目代償后,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銀行應會同社區服務站采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對惡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擔保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回的資金及時歸還到代償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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