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勞動(保障)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市屬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部、省屬在漢有關單位勞動(人事)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發[2003]7號)、《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就業登記工作的通知》(鄂勞社[2004]41號)的規定,為加強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管理,提高就業和失業統計的準確性,規范勞動用工管理行為,現就建立我市就業登記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建立就業登記制度的意義
在我市實施就業登記制度是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市委、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而采取的一項重要的就業管理措施。它有利于規范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就業行為,使隱性就業顯性化,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有利于加強就業和失業管理,提高就業和失業統計的準確性,建立失業預警機制;有利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盡快建立就業登記制度。
二、就業登記的對象和范圍
(一)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或雇主聘用,或辦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1個月以上,或以靈活就業形式參加社會勞動、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均屬實現就業,都應該參加就業登記。
(二)我市區域內已實現就業的下列人員,應當辦理就業登記,并核發《湖北省勞動者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并用《就業證》取代原《武漢市外來務工經商就業證》、《武漢市失業人員證》。
1、被各類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招聘錄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3、從事個體經營人員、以靈活多樣形式就業人員、外來務工經商人員。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沒有就業經歷的新成長的勞動力,應當進行失業登記,申領《湖北省城鎮勞動者失業證》(以下簡稱《失業證》),憑證進行求職登記。持有《失業證》人員就業后,應按本《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就業證》。
三、《就業證》和《失業證》的組織發放
(四)就業登記和《就業證》發放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指導并進行監督管理。委托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市社會勞動力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局成立由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失業辦、社會勞動力管理處組成的武漢市就業登記發證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就業登記發證工作,并直接辦理市屬機關、大型企事業單位及失業保險關系在市的部、省屬在漢企業的就業登記和辦證工作。
各區勞動(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就業登記和發證工作。
非本市城鎮戶籍的流動就業人員,按以往規定的管轄范圍由市區社會勞動力管理機構辦理就業登記發證工作。
(五)《就業證》統一加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登記專用章、鋼印(以下簡稱專用章,鋼印),按規定進行編號。
用人單位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和從事個體經營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時,應當提供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就業經歷以及繳納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真實情況,按職工檔案記載的內容如實填寫《就業登記表》,有關部門要認真審核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情況輸入微機進行管理。
《就業登記表》經勞動保障部門簽章后存入職工檔案,《就業證》交職工本人。
(六)用人單位招聘錄用人員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持《湖北省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登記證》和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書,到市就業登記發證辦公室或區勞動(保障)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填寫《湖北省勞動者就業登記表》,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申領《就業證》。
(七)實施就業登記制度以前被用人單位招聘錄用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持職工名冊和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書,按隸屬關系到市就業登記辦公室或區勞動(保障)局辦理就業登記并申領《就業證》。
(八)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靈活多樣就業形式就業人員,由本人持《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就業單位出具的證明等材料,到就業地社區、街道或鄉鎮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填寫《從事個體經營人員或靈活多樣形式就業人員就業登記表》,經區勞動(保障)局加蓋專用章、鋼印后,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申領《就業證》。
(九)非本市城鎮戶籍流動就業人員,由本人持《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就業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區社會勞動力管理機構申領填寫《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多樣形式就業人員就業登記表》,加蓋專用章、鋼印后,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申領《就業證》。
(十)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沒有就業經歷的新成長的勞動力,可持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核發《失業證》。
四、《就業證》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就業證》記載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就業狀況、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動態內容。
《就業證》是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求職登記、就業再就業、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辦理退休手續的必備證件。非武漢市戶籍的流動就業人員其《就業證》還可作為其子女在本市接受平等義務教育的有效憑證。
(十二)初次就業或再就業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分別在《就業證》中記載核實就業、再就業情況。
(十三)勞動者在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并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后,由有關培訓或職業技能鑒定部門在《就業證》中記載培訓情況。
(十四)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在存入職工檔案的《就業登記表》中注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就業證》和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核定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審核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就業證》中注明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標準;經審核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署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意見。
(十五)勞動保障部門為初次就業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時,應當收回其《失業證》;為再就業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時,應當將其《就業證》中的失業登記記錄注銷(注銷記載使用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刻制的注銷失業登記專用章);為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辦理就業登記時,應當收回其《下崗證》。
(十六)勞動者符合退休條件時,由用人單位持勞動者檔案、社會保險證(卡)、《就業證》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同時收回其《就業證》。
(十七)《就業證》由勞動者個人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和轉借。若遺失,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補辦。
(十八)《就業證》工本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核定勞動就業管理有關證件工本費收取標準的批復》(鄂價費[2003]297號)執行。
五、監督與統計
(十九)各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將就業登記作為勞動保障工作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就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勞動者參加和享受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和在本市跨區調動或調入、出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業務經辦機構要認真審驗其《就業證》,未辦理《就業證》的要督促辦證。
(二十)市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就業登記工作的監察,用人單位招聘錄用人員后未在規定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的,勞動者可向市、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根據《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二十一)各區要將就業登記、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完成再就業目標任務結合起來。介紹推薦成功就業人數、下崗失業人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后實現再就業人數,均應以辦理《就業證》人數為準。就業登記率將作為考核各區就業再就業目標完成情況的重要指標,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二十二)各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的統計制度。每月10日以前,由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社會勞動力管理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上月全市就業、失業登記的有關情況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
就業登記統計項目應當包括:就業登記總人數、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登記人數、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登記人數、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登記人數。
失業登記統計項目應當包括:就業轉失業人數、發放《城鎮勞動者失業證》人數。
六、附則
(二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已發放的《武漢市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就業證》執行到2004年12月31日,從本文發布之日起,停止發放《武漢市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就業證》,統一發放《就業證》。原武漢市勞動局《關于實行<勞動手冊>制度的規定》的通知(武勞社力[2000]029號文)停止執行。用人單位應將本單位在職職工辦理《勞動手冊》情況,按隸屬關系向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經過備案的人員視同參加就業登記,但應為未申領《勞動手冊》的在職職工辦理《就業證》。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