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勞動(保障)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局屬各單位:
根據《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
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和《關于轉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鄂勞社辦[200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本市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1、職工由本市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的,從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上述人員在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時的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0.3%×120個月。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下撥到單位,單位再繳至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并由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記入本人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2、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日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其原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在內)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職工已建立的個人帳戶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并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帳戶管理、退休后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規定辦理。
3、職工由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進入企業的,繼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4、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進入高等院校學習的,在校學習期間,原已建立的個人帳戶繼續由原社保經辦機構管理。上述人員重新就業后進入企業工作的,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就業后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其個人帳戶管理、退休后養老金計發等,比照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二、失業保險關系處理
本市國家機關公務員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從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日起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單位工作的,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三、醫療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后,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