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爭議?
答:勞動爭議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權利義務糾紛。主要包括:(1)因
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勞動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答: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一個什么樣的機構?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申訴時效有多長?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就是說,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申訴時效為60天。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對勞動仲裁辦案期限有何規定?
答: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辦案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申請仲裁需不需要繳費?
答:需要繳費。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方預交,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預交,預付金額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申訴方應在收到受理通知后5日內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訴副本后5日內預交,結案后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職工當事人一方如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交、緩交、免交,具體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