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法》所指的工資?
答:《勞動法》所指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工資總額由那些部分組成?
答: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答:從2005年3月1日起我市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月最低工資標準46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5元/小時;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新洲區、黃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36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4元/小時。
□勞動者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如何支付工資?
答: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加班工資如何支付?
答: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病假工資如何發放?
答: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
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延長工作時間有什么限制性規定?
答: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