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辦〔2012〕52號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案卷查閱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湖分局:
現將《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卷查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主題詞:勞動 仲裁 案卷查閱 通知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發
共印30份
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卷查閱辦法
為加強對仲裁案卷的管理,規范仲裁案卷查閱行為,保障仲裁活動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仲裁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查閱仲裁案卷。
以上個人和單位查閱案卷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二、本辦法中的查閱活動,是指已經完成仲裁程序的歸檔案卷正卷的閱卷、摘抄、復印等查閱行為。司法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調取案卷正卷。
三、查閱案卷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中,說明查閱的事由和需要查閱的具體內容,書面申請應有個人本人簽名、單位蓋章,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四、經批準查閱案卷的,查閱人應在檔案室進行查閱登記,并應出示有效證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當事人本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當事人是用人單位的,查閱人員應當提供單位營業執照、介紹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
(二)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律師的,應當出示有效律師事務所函、授權委托書和律師證;法定代理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
(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出示介紹信、工作證。
(四)其他單位工作人員應出示介紹信、工作證以及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件資料。
五、檔案室工作人員在進行查閱登記時,應認真審核查閱人出示的有效證件,并做好登記記載。對經批準后的查閱案卷申請、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出示的介紹信、公函等,應在案卷副卷中備存。
六、案卷材料的查閱范圍限于案卷正卷。
案卷正卷材料中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的,不提供查閱。
案卷副卷不提供查閱。
七、案卷查閱期限與案卷法定保存期限一致。保存期滿的案卷,不再提供查閱。
八、查閱人應在檔案室工作人員陪同下,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場所閱卷。查閱人不得將查閱的案卷材料攜出指定的閱卷場所。
九、在查閱過程中,如工作人員發現查閱人有異常行為舉動,為保護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工作人員應及時終止查閱,并向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報告。
十、查閱人閱卷后可以摘抄有關內容。
十一、查閱人閱卷后需要復印少量相關材料的,應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并在檔案室進行復印。
十二、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需要在復印的案卷材料上蓋章。
十三、查閱人在閱卷后已經復印了相關材料的,檔案室不再重復提供復印。
十四、案卷有關材料查閱完畢后,查閱人應當及時交回檔案室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應對交回的案卷材料當面清查。案卷材料在清查無誤收回后,工作人員應作好收回登記,并將閱卷情況有關材料附卷備查。
十五、司法機關向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調卷函,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以調取案卷正卷部分材料。調取案卷正卷部分材料,檔案室工作人員應及時登記,并留存調卷函等有關材料備存。調卷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對超期仍未歸還的案卷,檔案室工作人員應及時聯系督促歸還,同時做好相關記載。
十六、查閱人在閱卷、摘抄、復印、調卷等階段,均不得涂改、損毀、抽取案卷材料,違反規定的,追究相應
法律責任。
十七、本辦法由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