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公中規【2018】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
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和住建部“雙貫標”工作要求,經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決定對武漢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政策作出適當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武漢地區的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由8%調整為5%,企業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非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仍保持8%不變。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效率 困難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及困難非企業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的,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辦理住房公積金緩繳實行每年報批審核,審批時限為10個工作日以內。
三、調整職工家庭首套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轉賬方式 (一)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為本市新建商品房的,可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憑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無論是否付清購房款,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到提取人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上,用于支付購房款,其它提取條件不變。
(二)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且貸款未結清的,職工家庭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到提取人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上,用于償還商業貸款,其它提取條件不變。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