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
經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6日
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在武漢地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適用本辦法。
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積金貸款包括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在發放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準確把握住房的居住屬性,重點支持職工基本住房需求,有條件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遏制投資投機性住房需求。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先存后貸、存貸掛鉤、互助互濟、利率法定、貸款擔保、風險防控”的原則。
第六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武漢地區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確定差別化公積金貸款政策及影響貸款額度的參數設置、審議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申請、資產證券化等重要事項,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決策的事項。
第七條 公積金中心是武漢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受托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貸款對象、條件、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辦理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依據貸款管理規范操作,并主動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凡在武漢地區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記錄良好,無還貸方面的不良信用記錄;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產權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
(五)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還貸債務且無尚未還清并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歸還的其他債務;
(七)符合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對我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現役軍人配偶,在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下,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可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存在當前逾期尚未歸還的;
(二)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三)最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或者通過虛假購房交易等欺騙手段申請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四)不符合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套數、房屋類型及房屋總價確定的最高貸款限額和最高貸款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四)不得高于當年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四項限額后取最低值。
第十四條 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實際年齡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齡;但對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穩定收入、無還貸方面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貸款期限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一年至五年,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及相應檔次利率執行。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一)貸款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借款人可向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提出借款申請,也可以在網上自助申請公積金貸款。
(二)貸款受理。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對借款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借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于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借款人說明理由。
(三)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結合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繳交情況、收入、債務、信用情況等,對其償還能力、信用狀況、風險程度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貸款審批,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四)合同簽訂。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人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等協議文書,并在相關條款中明確擔保事項。借款合同等協議文書必須當面簽署,以保證借款人借款意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貸款擔保。借款人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六)貸款發放。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支付至指定收款帳戶內。
第五章 公積金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可以采取抵押、保證、質押等擔保方式。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擔保的,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以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到出質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三)以保證人擔保的,應當由公積金中心認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和受托銀行為實現公積金中心債權發生的費用等。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債權解除時,抵(質)押權隨之解除,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應當將質押物歸還借款人,由借款人辦理抵(質)押權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以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應當將設定的抵(質)押權轉讓給保證人,保證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貸款歸還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信用,嚴格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按時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者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資金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以申請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借款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應當授權公積金中心扣劃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直接歸還公積金貸款,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保留余額。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公積金貸款本金或全部貸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不予退還,也不得收取違約金。
質押的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的兌現期先于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借款人可以與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協商將兌現的價款用于提前歸還所擔保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也可以另行提供經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否則質押人應當轉存質押物并繼續辦理出質登記手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公積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銀行、擔保人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六條 借款合同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一)借款人變更;
(二)抵押人變更;
(三)抵押物變更;
(四)還款方式變更;
(五)借款期限變更;
(六)公積金中心批準的其他變更類型。
第二十七條 因離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變更借款人的,可申請進行借款人變更,有擔保合同的,還應當進行擔保變更。
第二十八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后,借款合同終止。以質押方式進行擔保的,質押物返還出質人。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擔保物權及保證人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風險隱患進行監控、預警、核查,確保公積金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一條 對于逾期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應當督促受托銀行及時采取催收、訴訟、處置抵(質)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實行公積金貸款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建立公積金貸款呆賬責任認定、核銷和追究制度。
公積金中心對已核銷的公積金貸款呆賬應當作“賬銷案存”處理,有關情況不得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披露。
公積金中心必須建立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后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將公積金貸款審核、發放、回收過程中能夠真實、完整記錄的貸款檔案(包括紙質文檔及電子文檔)及時進行整理,并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范進行移交、歸檔、保管、銷毀。
第九章 公積金貸款的流動性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和貸款業務模式及流動性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流動性管理框架,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市場化融資渠道,加強公積金貸款發放資金的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流動性風險,維護職工的公積金貸款權益。
第三十五條 報經管委會批準,公積金中心可以積極推行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公積金貸款資產,用于滿足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采用欺騙、違規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積金貸款的;
(二)挪用公積金貸款或者改變貸款用途的;
(三)公積金貸款發放后,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出現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處置方式:
(一)限期糾正違規行為;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處置抵押物或者質押物;
(三)將借款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及其他受認可的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四)取消借款人自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的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按照借款合同或者與借款人簽訂的其他協議的約定追究責任;
(六)經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政策、流程和規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或者拒絕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的,以及未及時催收逾期公積金貸款或者行使抵(質)押權利的,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委托協議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受托銀行違規挪用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解除委托協議,并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開發
企業在房屋銷售中拒絕公積金貸款的,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載并公示。
第四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自愿繳存者使用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相關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