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
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要求,決定在交通、水利、鐵路等行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適用于在我省境內從事交通、水利、鐵路項目建設的所有施工企業。
二、交通、水利、鐵路工程建設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就業登記和勞動合同鑒證。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工資支付標準和時間,并保證每月支付一次。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必須按規定安排補休或按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形式確定工資支付水平。
四、從事交通、水利、鐵路建設施工企業參與工程招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不拖欠職工(含農民工,下同)工資的書面承諾。凡克扣、拖欠工資沒有清償完畢的企業,不得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五、工程項目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分包時,應將勞務費和按時發放職工工資寫進分包合同。工程項目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分包方不具備合法用人主體資格的,由具有合法用人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承擔職工工資支付責任。
六、施工企業(總承包企業,下同)在項目中標后,要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具體金額按中標合同價格的0.1%-0.2%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開工手續,工程尚未竣工的,由施工企
業補繳工資支付保證金。
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用于墊付職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資。
企業拖欠、克扣職工工資,經職工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后,可從工資支付保證金中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資,并相應沖減該企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工資支付保證金被沖減后,施工企業應在30日內補繳。
工程交工后,由施工企業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兩個月內查實企業無拖欠、克扣職工工資行為的,工資支付保證金本息全部返還給企業。
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八、交通、水利、鐵路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企業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未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批準開工的手續。
對未妥善解決拖欠、克扣職工工資問題的企業,相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工程竣工手續,情節嚴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強制執行。
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建設協議時,應在協議中明確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責任,并督促施工企業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在工程開工后10日內,將工程地點、施工期限、承包企業名稱書面通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辦理交工手續前30天,書面通知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交通、水利、鐵路建設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要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通報;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在媒體上公開曝光,直至取消有關資格。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施行。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交 通 廳
湖 北 省 水 利 廳 武 漢 鐵 路 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