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和市建委于
2003年、2004年就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金建立與實施分別制發了《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于在建筑業企業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武勞社[2003]176號)和《關于建筑業企業建立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實施辦法》(武勞社[2004]12號)文件,這兩個文件的實施,有力地促進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解決。但也有少數企業勞動保障法律意識淡薄,未能按規定積極主動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嚴重地阻礙了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貫徹與實施,為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就上述兩個文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按武勞社(
2003)176號和武勞社(2004)12號文件規定,中心城區只設立一個工資支付保障金專戶,設在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有關企業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到該隊辦理相關手續;遠城區參照中心城區執行。
二、各工程建設單位(業主)要按武勞社(2003)176號和武勞社(2004)12號文件的要求,及時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未按規定繳納的,應抓緊時間于6月20日前補繳到位;新開工項目應按時按標準主動繳納。未按規定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