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湖北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若干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實施范圍及對象的補充規定
在本市城鎮就業且男年齡未滿60周歲、女年齡未滿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及幫工、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包括非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在內),均可以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在“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二、關于參保登記的補充規定
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審核以下有效證件及資料的基礎上,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一)對首次申請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幫工,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有關部門及單位出具的城鎮就業證明等有效證件及資料。
(二)對首次申請續保的本市原國有、集體
企業職工,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檔案托管證明、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等有效證件及資料,本市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還應提供本人檔案。
三、關于申報繳費的補充規定
(一)按本辦法參保人員,應每年據實申報一次繳費基數及繳費標準,并由社保經辦機構據實核定。在申報當年繳費基數及標準時,應根據本人經濟收入狀況,在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選擇繳費基數檔次。其中,申報繳費基數超過申報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稅務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證明。
(二)按本辦法參保人員,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申報補繳的繳費基數時,原則上從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100%范圍內選擇繳費基數檔次;如果申請在100%以上至300%范圍內選擇申報補繳基數的,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勞動就業及經濟收入證明和稅務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證明;在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還應按規定對補繳額加征滯納金。
(三)按本辦法參保或續保后間斷繳費的,對連續中斷繳費兩年內再次續保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對連續中斷繳費兩年后再次續保的,在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還應按規定對補繳額加征滯納金。
(四)對補繳額征收滯納金的具體數額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征收的滯納金收入并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按本辦法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核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補繳年度的繳費指數應按補繳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不能直接按以前對應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四、關于退休審批的補充規定
(一)按本辦法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程序為:本人提出申請,檔案托管機構提供原始檔案及檔案托管證明,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繳費情況,社保經辦機構審批正常退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并按月發放。
(二)按本辦法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其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辦法按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本市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各社保經辦機構應調整“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及業務公示內容。今后,國家、省及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