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湖北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鄂財社發[2006]17號)和《武漢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武財社[2006]309號)文件要求,經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研究,現就原在漢中央、省屬
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
失業保險關系在省的原中央、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符合政策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從事靈活就業,且在省社保經辦機構流動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我市社保經辦機構流動窗口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申領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二、申報程序
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按武財社[2006]310號和武勞社[2006]58號文件規定的程序,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上季結束后1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于季后20日內將經認定的人員名單及申報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材料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單獨匯總造冊報武漢市勞動就業管理局;武漢市勞動就業管理局于季后30日內將人員名單及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報省勞動就業管理局核定。
三、資金撥付
失業保險關系在省的中央、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經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省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武漢市“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由市財政局下撥到各區“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由區財政部門核定并將資金撥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由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撥付的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個人。
失業保險關系不在省里的中央、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按武財社[2006]310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補貼期限和標準
原在漢的中央、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對2007年1月1日以前的不予追補,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標準按武漢市補貼標準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是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幫扶的重要舉措,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和諧。請你們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武 漢 市 財 政 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