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12-15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登記繳費工作,根據《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武政[2007]8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及武漢經濟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和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的城鎮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參加居民醫保,按本辦法登記繳費。具體對象包括: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和技校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
(二)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歲及以上老人(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老人)。
第三條 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教育、民政、殘聯、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等部門、單位,共同做好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工作。
地稅部門負責居民醫保費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 城鎮居民參保登記和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參保年齡的計算截至參保當年的12月31日)。
新生兒可在完成戶籍登記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繳納當年的居民醫保費,并從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當年居民醫保待遇。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為居民醫保參保登記繳費過渡期。城鎮居民可在過渡期內的正常工作日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一次性繳納2008年度的居民醫保費,并從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當年居民醫保待遇。
第六條 城鎮居民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出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一張一寸近期彩色登記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證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記照),并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銀行卡。以下三類人員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低保對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二)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需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證明。
第七條 城鎮居民分別到以下地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據實填寫《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學生在學校領取《申請表》,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低保家庭學生除外)。
(二)低保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具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城鎮戶籍,居住在中心城區以外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四)除上述(一)、(二)、(三)項外的其他城鎮居民,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八條 參保居民的家庭(個人)繳費標準為: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繳納20元。
(二)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繳納50元。
(四)除以上(一)、(二)、(三)項外的其他參保居民每人每年繳納340元。
第九條 居民繳費和領取社會保障卡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繳費。
參保居民(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除外)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用于繳費的銀行卡上預存不低于應繳費額的金額,在征收期內,由地稅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一次性足額扣繳應繳的居民醫保費。
參保居民未按規定繳費的,不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二)領取社會保障卡。
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完成參保登記手續60日后,其他參保居民完成參保登記繳費手續60日后,憑戶口簿或身份證和《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信息單》,到參保登記地社區居委會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重度殘疾人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無特殊情況,低保對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低保身份未發生變化期間,均可連續按年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如居民低保身份發生變化,需在每年的11月1日到12月20日,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進行年審,并按規定辦理登記繳費手續后,方可享受次年醫保待遇。
第十一條 居民醫保參保登記繳費的具體經辦工作職責如下:
(一)社區居委會負責審查居民參保資格,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發放社會保障卡;匯總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參保資料報送轄區社保處。
(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社區居委會辦理居民參保登記工作;負責出具低收入家庭老人證明。
(三)學校負責宣傳動員學生參保,發放宣傳資料和《申請表》,鼓勵并指導學生在自愿的基礎上按規定繳費;向社保處匯總報送學生個人基本信息。
(四)民政部門負責將全市低保對象的基本信息提供給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并組織低保對象參保。
(五)殘聯負責將全市重度殘疾人的基本信息提供給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并組織重度殘疾人參保。
(六)地稅部門負責居民醫保費的征收工作,確認、匯總居民醫保費繳費情況并及時反饋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
(七)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居民參保登記業務工作;建立居民醫保核心數據平臺;分區、分類匯總居民登記繳費信息;處理各類賬務;制作并統籌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二條 已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政府組織的其他醫療保障的人員,不能參加居民醫保。
參加省、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子女互助合作醫療的居民暫不參加居民醫保;享受有關勞保醫療待遇的18周歲以下居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居民醫保。
第十三條 已繳納居民醫保費的參保居民,因就業參加職工醫保、參軍、戶籍遷移、出國定居、死亡等情況,需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登記地辦理停保手續。如上述情形發生在待遇享受期內,不辦理退費手續;如發生在繳費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參保居民到參保登記地辦理停保手續后,再到轄區社保處辦理個人繳費部分的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不能重復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和職工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從居民醫保轉到職工醫保,其居民醫保待遇享受至職工醫保待遇開始(限定在當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五條 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互不視同繳費年限。即參加居民醫保的繳費年限不計算在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內;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也不計算在居民醫保的繳費年限內。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居民醫保咨詢電話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85764191、85732967
市醫療保險中心:59335917
市基金結算中心:85764200
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85773100
社區網絡維護電話:85754043
江岸社保處:51273816
江漢社保處:85764594
硚口社保處:50332801
漢陽社保處:50468790
武昌社保處:51866269
青山社保處:51608407
洪山社保處:87396536
東湖分局:67880229、67880230
沌口社保辦:84891460
稅務服務熱線: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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