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12-15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市屬各委、辦、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局、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6]42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鄂勞社文[2006]169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武政[2007]72號),現對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計發辦法及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退職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計發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見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1、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退休、退職時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的乘積。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退職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退職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2、調節金月標準為:2006年退休人員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員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2006年退職人員調節金標準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職人員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職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
3、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設立五年過渡期,在此期間的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水平實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原計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比的過渡期政策規定。凡按照新辦法計發的待遇水平低于按照原辦法計算的待遇水平的,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水平予以補齊;凡按照新辦法計發的待遇水平高于按照原辦法計算的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辦法計算的待遇水平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2006年至2010年分別發給高出的差額部分的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水平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的過渡期政策規定,統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政策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辦法執行。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原辦法,是指按照《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補充通知》(武政辦[2001]35號)等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
(四)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不含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過渡期內,在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時仍分別按原規定比例扣減;在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時不再扣減。
(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自動終止繳費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過渡期內,辦理退休及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時,仍執行計發基數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規定;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時,不再執行計發基數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規定。
(六)從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溫等特殊工種工作,并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時,其特殊工種折算工齡換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換算的視同繳費年限僅用于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二、關于參保人員延長繳費時間的規定
(一)參保企業職工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實施意見實施以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如本人申請,單位同意,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可以延長繳費時間,但延長繳費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在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時應中止繳費,并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參保人員在本實施意見實施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經批準延長繳費時間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在企業(單位)的繳費年限每滿 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在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窗口繳費期間,個人繳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關于“統賬結合”時間的規定
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規定,為統一全市參保職工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時間(以下簡稱“統賬結合”),凡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區以上集體企業、街道集體企業等企業與單位職工,實施“統賬結合”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員的“統賬結合”時間仍按原規定時間確定。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職)人員,其“統賬結合”時間統一按本意見規定的“統賬結合”時間執行。
凡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科研院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參保職工,其“統賬結合”時間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繳費年限的規定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統賬結合”時間之后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為本人以個體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時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其在企業與單位參保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合并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統賬結合”時間之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
對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部分,計算到月。
五、關于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的乘積。
參保人員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指數按原辦法計算,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指數按本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與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指數統一確定為1.0。
平均繳費指數為本人歷年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指數的算術平均值。
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市統計局公布的包括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在內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六、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參保人員。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統籌范圍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根據本實施意見及有關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按照省、市政策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的鄉鎮事業單位職工和國有農墾企業農工,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另行制定。
七、執行時間
本實施意見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武 漢 市 財 政 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養老保險 養老金 計發辦法△ 實施意見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7年11月6日印發
共印150份
附表: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
40 |
233 |
41 |
230 |
42 |
226 |
43 |
223 |
44 |
220 |
45 |
216 |
46 |
212 |
47 |
208 |
48 |
204 |
49 |
199 |
50 |
195 |
51 |
190 |
52 |
185 |
53 |
180 |
54 |
175 |
55 |
170 |
56 |
164 |
57 |
158 |
58 |
152 |
59 |
145 |
60 |
139 |
61 |
132 |
62 |
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
65 |
70 |
56 |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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